化妆品代理合同(化妆品行业加工合同纠纷问题与建议)

化妆品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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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笔者代理一化妆品公司处理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案件,针对化妆品公司受托加工产品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引发的问题,现作如下分析和建议,供大家参考。
案情回顾当事人作为加工方与委托方签订了加工合同,受托生产10万盒面膜,十天内发完全部货物。加工方发了第四批货之后,委托方反映收到很多差评,要求加工方处理,加工方同意调整配方,但之后委托方始终不确认样品,也未再要求作改良和发货。半年之后,委托方要求加工方继续履行合同尽快发货,但加工方已清理了库存和原料,未再理会委托方的要求也未退回已收取的货款十万元。委托方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加工方退回货款和承担违约金十多万元。
处理结果调解结案。加工方退回委托方已收取的货款。
结果分析一、加工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未发完全部货物的责任在于委托方。
本案中,委托方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因委托方提出了面膜大小还有存在过敏问题,加工方同意调整了配方。但委托人一直未确认调整后的配方,也未要求加工方继续发货。
对此,加工方给出了解释:实质上委托方因为收到了很多差评,面膜不好卖,不想要剩余的货。加工方虽然调整了配方,但是后面催促委托方时,委托方说调整后的配方还是不好,还不如之前确认的样品,之后就不了了之了。加工方有删除聊天记录的习惯,诉讼时已经找不到这些聊天记录了。
通过对比,委托方只截取有利的聊天记录,作为诉讼的证据,以证明加工方未履行合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要证明造成未按约发货的原因在于委托方的话,加工方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无奈,因为聊天记录的删除,无法证明委托方才是真正的违约方。
二、委托方对货物提出质量问题,加工方仅凭委托方提供有限的信息就调整了配方。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本案加工方向委托方发出货物前,已经按上述规定对产品进行第三方检验并检验合格。因此,委托方提出面膜过敏问题的,应当提供证据。但委托方仅提供了使用感受和消费者评价还有一些图片,加工方就同意调整配方。加工方一旦接受调整,将直接导致双方对调整配方的重新确认,乃至于影响合同的履行。然只要委托方一天不确认调整配方,加工方就无法继续发货,这样一来就使自己陷入既要承担无法按约发货的责任也要承担产品质量问题带来的后果。本案中,加工方本着尽力解决委托方的问题,但由于操作上的不规范导致效果适得其反。
三、未通知委托方,加工方自行处理了半成品原料和库存,损失索偿依据不足。
加工方为履行合同约定,已按合同总货量准备了原料,而原料是有效期的。由于双方一直未处理合同后续事宜,原料有效期届满,加工方决定对原料作废处理。但加工方未就此事通知委托方。直到委托人催促发货,加工方仍未告知委托方真实情况,对已收取的预付款也未作处理。于加工方而言,因为委托方原因导致原料作废,因此产生了损失,故以预付款抵扣。但于委托方而言,合同未履行完毕,始终有权要求履行,否则加工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加工方的隐瞒,处理原料时操作不规范,直接导致损失索偿依据不足。
律师建议结合上述结果分析,日化企业厂家接受加工订单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规避类似情况带来的问题。
一、完善加工合同条款。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加工合同,虽然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但不足以保障自身的权利。那么日化行业如何完善加工合同?
1.样品确认条款。合同签订前已对样品作了确认,对于该部分的约定应当作明确说明,往后的货物均以该样品为标准进行生产,无特殊情况不作任何调整。如上所述,加工方对配方的调整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忽视调整配方的责任原因,以至于委托方有机可乘,故意拖延合同的履行,甚至将责任推到加工方身上。
2.产品异议条款。合同除了约定产品的交付标准,验收标准,还应当约定产品异议的合理期限、方式和要求。作为加工方,产品质量是最重要的一环,也是最说不清的一环,某种日化产品会因个人体质不同使用感受不同(比如敏感肌),也会因为尚处于未完全成熟阶段出现的一些常见问题,这些均应通过风险告知、异议条款等相关约定来作最大限度的规避。
3.细化双方权利义务。很多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仅作简单约定,忽视了很多履行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问题。问题的发生往往意味着一方权利的行使。这一点,加工方尤其需要重视。本案中,如果加工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委托方要求调整配方的,经两次调配后仍不确认的,那么加工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或者违约责任。或者由对方选择是否继续按原样品生产。这样就可以规避对方要求调配引发潜在的风险和责任。
4.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双方应当明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情形以及责任承担的方式,涉及违约金、损失的,应当细化计算标准。这样才能真正弥补一方因对方违约带来的损失。本案中,加工方即使能够证明是原料损失是由委托方造成的,那么在原料损失计算方面又是一大问题,加工方倒掉的是半成品原料,是经过配比调制而成,要计算这些损失除了需要出示相当多的证据外,还要面临配方泄漏的风险。从这一层面看,在合同中直接将损失量化尤为重要。
二、履行过程要留痕。
微信是现今大多数人使用的聊天工具,作为加工方,一定要注意业务人员的培训,对于正在履行的合同,应当注意保存好完整的聊天信息。双方出现纠纷的,应当及时反馈做好证据的收集和备份。达成和解、变更合同的,均应当书面固定再履行。本案加工方正是吃了这个亏,虽然调解结案,加工方免于支付违约金,但对于违约责任方面,始终无法证明,以至于无法要求对方承担损失。
三、异议问题要举证。
除了合同条款有具体约定外,委托方对产品质量、外观、尺寸等有异议的,应当举证证明。加工方切忌为尽快解决客户问题,而忽视委托方这一操作。否则,极易地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原本不是加工方的责任也会归责于加工方。
四、处理决定要通知。
合同出现纠纷后,无论是什么原因,均应当及时解决。本案中,双方都存在这样的拖延问题。委托方因为销售不好,借故各种理由迟延履行,加工方因为委托人不确认调整后的配方未予处理,原料快过期了不通知,决定倒掉了也不通知,委托人拉走了包材,也不留放行条。双方均没有对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者纠纷怎么解决有一个正面的协商和处理,以至于后期的损失受托人只能自担。因此,加工方应当注意遇到合同无法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尽早解决问题。
综上,本案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纠纷,主要因为加工方对合同条款的不重视和日常操作的不规范。每一次纠纷的出现并不偶然,企业家们应着重合同条款的完善和日常经营管理的规范,最大限度地规避交易风险,实现交易目的。
林美顺
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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